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東小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小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英
  訴訟代理人  邱麗煌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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