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即原告東港養殖兩合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欽 若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重訴字第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0,260元確定,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1,810,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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