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76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修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113年度交簡字第22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3年度調偵字第19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宣示判決期日,既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倘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予以延展。
二、經查:被告洪修鍵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19日下午2時15分宣判,惟因該日為星期日,應行放假,不宜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