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57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配偶,甲○○因跌倒腦部受傷,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三、經查,甲○○業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因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