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57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配偶,甲○○因跌倒腦部受傷,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三、經查,甲○○業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因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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