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月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月妙於民國100年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100年9月27日起至111年3月
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5年11月21日止累計152,505元正未給付,其中146,044元為本金;6,37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月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
5年11月10日止累計35,761元正未給付,其中33,086元為消費款;1,47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月妙│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06│││146,044元││11月22日起│││├──┼─────┼─────┼──────┼──────┼────────┤│00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5年│同上│年息百分之15│││33,086元││11月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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