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陳寶國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 孫松邑
孫善祿 陳芳翠 黃柏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奕帆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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