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賢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10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0年1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年2月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