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聖昌 兼法定代理人 蘇文川 上訴人即被告 蘇筠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倪家沛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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