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調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李逸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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