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間請求返還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4,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