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李莉香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法扶律師)
       吳岳龍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淑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10年度鳳救字第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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