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694號債權人 許鳳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英傑 、 吳依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各債務人之原因事實。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三、提出請求債務人吳依萍給付新臺幣95,000元之請求釋明文件(吳依萍僅在本票為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