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坤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玉秋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占用原告坐落屏東縣○○鎮○
○○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
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查上開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共
約100平方公尺,且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於起訴時均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750元,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50元
/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 盧明和 之除戶戶籍謄
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及被告盧玉秋、 盧緯菖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