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第一項聲明所主張之占用面積與表格內所示之占用面積總額不符,如聲明有誤應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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