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住○○市○○區○○路00號12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103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204,919元正未給付,其中199,167元為本金;5,65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503,441元正未給付,其中488,554元為本金;14,79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甲○○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325,340元正未給付,其中315,690元為本金;9,55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2日止累計131,324元正未給付,其中125,573元為消費款;5,251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9,167元甲○○自民國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88,554元甲○○自民國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7%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15,690元甲○○自民國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7%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25,573元甲○○自民國108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