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木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詹帛霖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訴訟代理人 林鴻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木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