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