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40號抗告人 陳石明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智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2年3月2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4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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