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俊潔 即 黃聰明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仁愛段0000-000086.00全部重測前:三條圳段三條圳小段197-34地號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0-000彰化縣○○市○○街000號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3層鋼筋混凝土造1層:41.16;2層48.51;3層:30.03;騎樓:7.35;總面積:127.05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