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軍治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 吳焜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斐美幸 被告 謝承佑
黃志偉 何俊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富郎
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