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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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6年5月4日以96年度訴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本院認為應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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