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呂金富 被告 黃銘勳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怡辰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呂金富 被告 黃銘勳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