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宗湶 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