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債務人 陳正旻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巧吟
附表:
㈠預繳程序必要費用新台幣5千元。
㈡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六個月內之相關證據資料(
如薪資單等)。
㈢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所列各項支出之六個月
內之費用收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如與第三
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
㈣聲請人所經營亞傑工程行五年內之財報或稅務單位出具之稅額查定資料。
㈤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林內鄉重興村重興5-24號建物及其坐落重興段299地號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名下車輛之行車執照。
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
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及內頁自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影本(包括證券存摺),並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為何?親屬關係?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
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稱)
、補助款申請書函。
㈧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
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
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
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扣除該期間內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何?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