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416號

原告 蕭語諦

被告 邱廉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雖有簽發附表所示本票交付被告,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萬元整,但被告亦有積欠原告房租每月35000元,累計多個月未付,已超過原告所簽發附表所示本票甚多,兩者抵銷之金額尚未會算,被告卻持有附表所示聲請鈞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理由,爰確認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欠原告租金。我每個月給原告2萬元。附表所示本票是因為我幫原告修房子支出的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起訴確認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係就被告持有附表所示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權利是否存在有所爭執。且被告已持附表所示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在案。該民事裁定並無實體之確定力,則被告是否得依附表所示本票向原告主張票據權利尚不明確,而此法律上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因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確認利益。

四、抵銷乃主張抵銷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而使雙方適於抵銷之二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同歸消滅之單獨行為,且僅以意思表示為已足,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亦不論在訴訟上或訴訟外,均得為之,此觀民法第334條及第33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被告自110年3月7日起向原告承租房屋,每月租金2萬元,作為兩造合作之用。被告同意㈠110年3月10日還83000元;㈡每月2萬元含水電;㈢110年底代還350000元;㈣111年底代還0000000元;㈤112年代還銀行600000元;㈤113年至117年底每年底每年給0000000元,共0000000元。後變更為:「之前承諾的今年35萬元、明年105萬元、後年銀貸及大後年開始每年壹佰萬元共伍佰萬元正以上全部消滅了。因妳(指原告)無履約,此項已不存在。重訂的110年8月7日以後二段126號(租金水、電、管理)我全包。至於110年9月7日開始每月付$30000元至我死亡止。並立約公證。」,有原告提出附有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彩色影印、被告全民健康保險正面彩色面影印之字據在卷可稽。惟依原告所提出之電、水、管理費繳費通知所示,被告自110年8月7日後,並未依約繳納水、電、管理費,且未提出已繳納110年9月7日後每月30000元租金之證據,則至本院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原告對被告至少有7個月,合計21萬元「計算式:7個月×3萬元/月=21萬元」之租金債權可供抵銷,經原告提出抵銷抗辯後,被告已無票款可供請求。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立證,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再逐一予以論究,附此說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

│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4.16│85000元│未載│WG0000000│

│110.8.27│10000元│110.12.31│WG0000000│

│110.9.3│20000元│110.12.31│WG0000000│

│110.9.23│5000元│110.10.15│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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