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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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更正為96年度訴字第1068號;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欄應加記【已減刑】),均經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蓉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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