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大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大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邱大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明知為禁藥而轉│(販賣第二級毒品)│││││讓)││├─────┼────────┼────────┼────────┼────────┤│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3次)││││├─────┼────────┼────────┼────────┼────────┤│犯罪日期│105年10月21日│106年1月12日│105年12月5日│106年1月7日(聲│││105年10月25日│││請書誤繕為6日)│││105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及案號│字第2570號│字第2570號│字第2570號│字第11571號│├───┬─┼────────┼────────┼────────┼────────┤││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訴字第591│106年度訴字第591│106年度訴字第591│106年度訴字第123│││號│號│號│號│3號││事實審├─┼────────┼────────┼────────┼────────┤││判│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1日│││決│││││││日│││││││期│││││├───┼─┼────────┼────────┼────────┼────────┤││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案│106年度訴字第591│106年度訴字第591│106年度訴字第591│106年度訴字第123││確定│號│號│號│號│3號││├─┼────────┼────────┼────────┼────────┤│判決│判│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2月4日│││決│(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否│否、是│否、否││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151號(編│字第16151號(編│字第16151號(編│字第518號│││號1至3部分經定應│號1至3部分經定應│號1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