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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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江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江美麗│彰化縣 田尾鄉農 │100年11月20日│104,000元│FB0000000│││││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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