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3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訴與反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