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立夫

代理人張碧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 林鳳詩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鳳詩(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鳳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失蹤人林鳳詩現年88歲,失蹤迄今已逾3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期間亦無人陳報其消息,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鳳詩失蹤不知去向,生死不明,並已踐行公示催告程序之事實,已有提出雲林○○○○○○○○○○○○○○○○○○)民國(下同)113年9月4日雲斗戶字第1130400262號函、斗六戶政事務所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已列為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入出境紀錄查詢單、斗六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及佐證照片、雲林縣政府113年8月16日府社老二字第1132649745號函、雲林縣○○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3年7月30日雲警六防字第1130020784號函檢附之失蹤人口資料報表、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單、清查人口明細資料查詢單、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退撫給與紀錄查詢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紀錄查詢單、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各項津貼紀錄查詢單、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項津貼紀錄查詢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國保、農保各項津貼紀錄查詢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就醫紀錄查詢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3年7月30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字第1132305881號函檢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雲林縣稅務局113年7月31日雲稅土字第1130075557號函檢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報紙1份等件可以證明,足信聲請人主張林鳳詩現失蹤杳無音訊已逾3年之事實屬實。

三、又關於失蹤人林鳳詩之失蹤日期部分,依據斗六戶政事務所分別於111年7月13日、112年2月2日派員訪查失蹤人之外甥 邱吉村 之訪查紀錄表記載:最後一次看過舅舅林鳳詩大約是於73年間在○○村○○路外婆家看到,林鳳詩係於73年間在莿桐村撿回收時失蹤,林鳳詩有輕微智能障礙,外婆於73年年底有報案等語,有前述斗六戶政事務所113年9月4日函文及訪查紀錄表在卷可供證明,足認失蹤人林鳳詩於73年間即已離去住所、失蹤不知去向。而民法對於失蹤人失蹤之確定日期不明情形,並未規定,應類推民法第124條第2項關於出生日期推定之規定,即失蹤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7月1日失蹤,知其失蹤之月,而不知其失蹤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15日失蹤。失蹤人林鳳詩既係於73年間失蹤,惟確切之失蹤之日期不明,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及說明,推定失蹤人林鳳詩於73年7月1日失蹤。並且參酌失蹤人之二哥 林鳳聲 因失蹤人離家出走,而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報案失蹤,經該所於73年11月28日受理等等情形,有前述失蹤人口資料報表附卷可以補充證明,再佐以卷附失蹤人之戶籍謄本記載:「民國73年11月28日申報行方不明案號P00112。」等語,可以認定失蹤人至少在73年11月28日之前就已經行方不明之事實,因此,前述失蹤人林鳳詩於73年7月1日失蹤之推定,並不悖於此一事實。綜上,本件應推定失蹤人林鳳詩於73年7月1日失蹤。

四、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80歲與否之判斷,係以失蹤起算日即最後音訊日為準,如最後音訊日時未滿80歲,即應適用7年之一般期間,而不能適用3年之年長期間。查本件失蹤人林鳳詩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於73年7月1日失蹤時尚未滿80歲,而失蹤人林鳳詩既於73年7月1日失蹤,依據上述規定,計算至80年7月1日即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因此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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