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565號債權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徐彧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黃國裕黃木田 之繼承人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 莊鳳英彭經智 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持本院74年度執字第4614號債權憑證、本票正本為執行名義,具狀對下列債務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㈠債務人黃木田之繼承人黃國裕;㈡債務人 莊傅錫妹 之繼承人莊鳳英、 莊博強莊博浩 ;㈢債務人 彭文吉 之繼承人莊鳳英、 彭美華 、彭經智、 彭緯智 。查其中債務人莊鳳英即債務人莊傅錫妹兼彭文吉之繼承人業於107年1月20日死亡,債務人彭經智即債務人彭文吉之繼承人業於104年3月11日死亡,有債權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莊鳳英、彭經智業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莊鳳英、彭經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部分,自屬法定要件之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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