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44號

上訴人 吳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佩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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