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曹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清算人曹昇華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二、將八閩旅行社有限公司列為相對人,並補正聲請狀。
三、提出八閩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110年7月13日決議解散八閩旅行社有限公司,並選舉曹昇華為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之簽到單。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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