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譜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8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五號確定判決,關於黃譜亦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譜亦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於民國99年
3月19日判決確定。惟黃譜亦於緩刑期內,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在案,並於100年
5月31日判決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其所受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黃譜亦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3月19日,以99年度易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惟黃譜亦於緩刑前之97年間,因故意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由本院於緩刑期間內,以100年度訴字第26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在案,並於10
0年5月31日判決確定。以上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各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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