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張嘉育 律師被告 陳世展 即陳世展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訴外○○○區○○○段1232等74筆地號更新會與被告間所訂立之建築規劃設計監造委託契約書及補充合約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併被告應向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撤回前揭地號土地都市更新案之建造執照申請,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且所影響者為原告依委任契約約定應支付之設計監造服務費用,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揭服務費用依契約約定包含技師辦理之結構、電機及消防工程所需設計費用,依系爭建案僅進行至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圖說,是原告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明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說明,其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