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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