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債權人 盧柏清 上列債權人盧柏清因與債務人 陳育宏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盧柏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育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