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謝肇銘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該案已經判決確定,已脫離法院繫屬,全案卷證已移由檢察官依法執行,則其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是否發還,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84號判決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裁判一經確定,即已脫離法院繫屬,本院已無審酌本案扣押物發還與否之權限,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