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壢簡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武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上關於「鍾武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武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為「鍾武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是顯係誤寫,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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