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大綜針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福洋 訴訟代理人 黃宥維 律師
黃如流 律師被告清水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田忠彥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邱柏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