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後,認其逃匿而於民國99年6月30日發布通緝,嗣於99年9月1日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於99年9月
2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99年9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5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4月21日確定,已於99年9月28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9月27日98年執戊字第5666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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