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66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林儒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玖仟伍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儒萱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9,536元,專案補償款17,994元,共計27,530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