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2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科德瑞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德瑞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科德瑞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水上鄉粗溪村133之1號、丁○○住嘉義市○區○○街○○號10樓之1、乙○○住嘉義縣○○鄉○○路○○○巷○弄○○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