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怡君
鄭金和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判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蕭怡君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鄭金和部分上訴利益為370,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依上揭數額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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