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小調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小調字第22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2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王宣雄
調解委員 蔡啟仲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壹萬
貳仟元,當場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王宣雄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