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紳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已繳1萬5,8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