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調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住居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