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甲○○
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346號),提起上訴,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價額,因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及駁回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故核定為新台幣210,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48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