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水成 代理人 林美人 債務人 林春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如左):││(新臺幣)│(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伍萬元整│自民國105年1月│自民國10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886│3.174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886│3.463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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