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36號聲請人 王光榮
王琇靜 王勇錩 陳玉璇 黃錦英 相對人 陳億 即 陳三元
劉陳金連 陳火石 陳木茸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要旨參照)。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惟於實行抵押權時,仍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始足相當。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三元、劉陳金連、陳火石、陳木茸之被繼承人 陳傅 首於民國82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王光榮、王琇靜、王勇錩、陳玉璇之被繼承人 陳彩雲 及聲請人黃錦英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12月27日起至83年
2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83年2月26日,經82年12月29日登記在案。嗣後 陳傅首 向陳彩雲、黃錦英借款16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3年2月26日,然陳傅首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雖有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未提出抵押債權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查是否有債權存在,經本院於104年12月6日命聲請人 於文 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本院再於105年1月14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且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聲請人迄未提出。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編號│地段│地號│面積│抵押權設│設定義務│現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定範圍│人│比例)│├──┼──────┼──┼───┼────┼────┼──────────┤│一│新北市淡水區│47│443平│六分之一│陳傅首│陳三元(卅六分之一)│││灰子段後洲││方公尺│││劉 陳金蓮 (卅六分之一│││ 子小段 │││││)陳火石(卅六分之二││││││││)陳木茸(卅六分之二││││││││)│├──┼──────┼──┼───┼────┼────┼──────────┤│二│新北市淡水區│51│189平│六分之一│陳傅首│陳三元(卅六分之一)│││灰子段後洲││方公尺│││劉陳金蓮(卅六分之一│││子小段│││││)陳火石(卅六分之二││││││││)陳木茸(卅六分之二││││││││)│├──┼──────┼──┼───┼────┼────┼──────────┤│三│新北市淡水區│55│124平│六分之一│陳傅首│陳三元(卅六分之一)│││灰子段後洲││方公尺│││劉陳金蓮(卅六分之一│││子小段│││││)陳火石(卅六分之二││││││││)陳木茸(卅六分之二││││││││)│├──┼──────┼──┼───┼────┼────┼──────────┤│四│新北市淡水區│78│116平│十八分之│陳傅首│陳三元(一○八分之一│││興化店段前洲││方公尺│一││)│││子小段(聲請│││││劉陳金蓮(一○八分之│││人誤繕為灰│││││一)陳火石(一○八分│││子段 後洲子 小│││││之二)陳木茸(一○八│││段)│││││分之二)│││││││││││││││││││││││││││││││││├──┼──────┼──┼───┼────┼────┼──────────┤│五│新北市淡水區│84│63平方│六分之一│陳傅首│陳三元(卅六分之一)│││興化店段前洲││公尺│││劉陳金蓮(卅六分之一│││子小段(聲請│││││)陳火石(卅六分之二│││人誤繕為灰│││││)陳木茸(卅六分之二│││子段後洲子小│││││)│││段)││││││└──┴──────┴──┴───┴────┴────┴──────────┘